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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7/2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472,280,437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7/29~104/09/2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5.50~13.9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9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31027~1031118總計買回900千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在市場上之變化採分批買回策略。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謹提請討論。說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相關條件說明如下:(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三)本次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不超過139,000仟元。(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4年7月29日至104年9月25日。(五)預定買回之數量:不超過10,000仟股。(六)買回之區間價格:5.5元至13.9元,若市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 得繼續買回股份。(七)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04年7月28日修訂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本辦法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本公司員工(但不包括定期工、契約工、建教生、外籍勞工及退休人員在內),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重大處分者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轉讓之程序)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稱、服務年資及特殊貢獻等三種類別核計,茲分述如下:一、本公司員工依職稱可認購之個基數如下。職 稱 基 數----------- ---------總經理 30副總經理 20協理及總工程師(總廠長、顧問) 15經理、廠長及副總工程師(特助) 12副理、副廠長及高專(處長) 10課長及專員 8副課長、管理師及工程師 6副管師、副工師及領班 4助管師、助工師及副領班 2辦事員及工程員 1助辦員及助工員(警衛、司機) 1二、除前項依職稱認購外,由基準日往前推算,服務年資滿一年,另可認購一個基數。三、前兩款併計之基數,即為該次庫藏股員工得認購之基本股數。四、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前項基本認股數外,授權董事長依員工個別貢獻度另行分配認購。五、各次轉讓作業之基數所代表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六、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它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五條規定辦理。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核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三、公司依所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實際轉讓股份予員工時,轉讓價格如高於員工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之自願認股同意書。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須四捨五入。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事項)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七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百分之○.○三,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一、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買回價格區間係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其買回股份區間價格為5.5元~13.9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上述買回區間價格上下限範圍計算所引用之財務資料,經核算尚無不符;另買回區間價格介於其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兩者取其高)之平均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即13.91元,與董事會決議前一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即5.46元之間,亦落於規定範圍內。二、中國人造纖維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因所需資金導致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均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文章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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